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—2012年
省級單位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
陜政辦發〔2011〕15號
各設區市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、各直屬機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的有關規定,經省政府同意,現將《陜西省2011年—2012年省級單位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》予以印發,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省級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(以下統稱采購人)使用財政性資金(包括預算內資金、預算外資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)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項目,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。
二、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,采購人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,經財政部門批復后執行。情況特殊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,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后,下達政府采購預算。無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均屬違規采購。
三、2011年-2012年納入協議供貨范圍的品目為:公務車輛(專用車輛除外)、辦公設備、移動儲存設備、網絡設備、通用軟件、辦公消耗用品、電器設備等。定點采購的品目為:車輛保險、車輛維修、車輛加油、會議及接待、印刷等。具體采購執行《陜西省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辦法》。
四、各設區市、楊凌示范區可參照本規定制訂本地區的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,并報省財政廳備案。
二○一一年三月四日
陜西省2011年—2012年省級單位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
一、政府采購目錄
(一)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通用類項目
1貨物類(未列入協議供貨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1)交通工具(協議供貨)。公務車輛(專用車輛除外)。
(2)辦公設備(協議供貨)。
臺式計算機、便攜式計算機、打印機、傳真機、復印機、速印機、碎紙機、多功能一體機、投影儀、掃描儀、刻錄機、照相機、攝像機、攝錄一體機、數碼一體機、電話機、家具等。
(3)移動儲存設備(協議供貨)。
U盤、移動硬盤、數碼伴侶、錄音筆等。
(4)網絡設備(協議供貨)。
服務器、小型機、路由器、交換機、調制解調器、硬件防火墻、UPS等。
(5)通用軟件(協議供貨)。
操作系統、數據庫管理系統、中間件軟件、辦公軟件、防病毒軟件等。
(6)辦公消耗用品(協議供貨)。
硒鼓、墨盒、碳粉等。
(7)電器設備(協議供貨)。
空調機、電視機、洗衣機、吸塵器、電冰箱、冰柜、微波爐、飲水機以及其他電器設備。
(8)視頻會議設備。
(9)電梯。
(10)起重機。
(11)鍋爐。
(12)中央空調機組。
(13)軟件開發設計及升級。
(14)公務制服。
(15)各類圖書及教材。
(16)其他貨物。
2工程類(單項金額在20萬元以上)。
建筑物改擴建及維修、裝修工程,水暖管網維修更新,綠化、美化工程及維護,系統集成及網絡工程,電梯、鍋爐及消防等安裝工程,污水處理,其他工程。
3服務類。
(1)公務車輛保險、加油、維修(定點采購)。
(2)會議及接待(定點采購)。
(3)印刷(定點采購)。
(4)工程設計和監理(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5)網絡服務費(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6)社會中介服務。
(7)租賃、培訓、物業管理。
(8)其他服務項目。
(二)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
救災物資、防汛物資、抗旱物資、農用物資、儲備物資、疫苗、教育技術裝備、實驗室裝置、教學模型、醫療康復設備及器械、計劃生育設備、分析檢驗設備、廣播電影電視設備、燈光音響設備、文化設備、文物設備、體育設備、檔案及保密設備、環保設備、農林水利設備、交通管理設備、消防設備、公檢法司設備、氣象設備、無線電防震防雷設備、地質勘察設備、印刷設備、照排設備、發電設備、電力設備、通信設備、工程機械、園藝機械、光輻照明設備、專用車輛以及部門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項目;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以外的其他工程。
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組織實施,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委托經審批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,但涉及通用類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。
二、采購限額標準
(一)分散采購限額標準
貨物和服務: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05萬元不足5萬元的貨物和服務,不足0.5萬元(含0.5萬元)不需辦理審批手續;政府采購目錄以外、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,經財政部門批準,實行分散采購,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,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。
工程: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單項金額超過5萬元不足20萬元的各類工程,不足5萬元(含5萬元)不需辦理審批手續;政府采購目錄以外、限額標準以上的各類工程,經財政部門批準后,實行分散采購,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,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。
(二)公開招標數額標準
貨物和服務項目(車輛除外)單項或批量金額在80萬元(含80萬元)以上;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在150萬元(含150萬元)以上。
(三)競爭性談判數額標準
貨物、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0萬元(含20萬元)—80萬元、工程項目在20萬元(含20萬元)—150萬元。
(四)詢價采購數額標準
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(含5萬元)—2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,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用詢價方式組織實施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的有關規定,經省政府同意,現將《陜西省2011年—2012年省級單位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》予以印發,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省級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(以下統稱采購人)使用財政性資金(包括預算內資金、預算外資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)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項目,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。
二、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,采購人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,經財政部門批復后執行。情況特殊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,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后,下達政府采購預算。無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均屬違規采購。
三、2011年-2012年納入協議供貨范圍的品目為:公務車輛(專用車輛除外)、辦公設備、移動儲存設備、網絡設備、通用軟件、辦公消耗用品、電器設備等。定點采購的品目為:車輛保險、車輛維修、車輛加油、會議及接待、印刷等。具體采購執行《陜西省省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辦法》。
四、各設區市、楊凌示范區可參照本規定制訂本地區的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,并報省財政廳備案。
二○一一年三月四日
陜西省2011年—2012年省級單位政府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
一、政府采購目錄
(一)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通用類項目
1貨物類(未列入協議供貨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1)交通工具(協議供貨)。公務車輛(專用車輛除外)。
(2)辦公設備(協議供貨)。
臺式計算機、便攜式計算機、打印機、傳真機、復印機、速印機、碎紙機、多功能一體機、投影儀、掃描儀、刻錄機、照相機、攝像機、攝錄一體機、數碼一體機、電話機、家具等。
(3)移動儲存設備(協議供貨)。
U盤、移動硬盤、數碼伴侶、錄音筆等。
(4)網絡設備(協議供貨)。
服務器、小型機、路由器、交換機、調制解調器、硬件防火墻、UPS等。
(5)通用軟件(協議供貨)。
操作系統、數據庫管理系統、中間件軟件、辦公軟件、防病毒軟件等。
(6)辦公消耗用品(協議供貨)。
硒鼓、墨盒、碳粉等。
(7)電器設備(協議供貨)。
空調機、電視機、洗衣機、吸塵器、電冰箱、冰柜、微波爐、飲水機以及其他電器設備。
(8)視頻會議設備。
(9)電梯。
(10)起重機。
(11)鍋爐。
(12)中央空調機組。
(13)軟件開發設計及升級。
(14)公務制服。
(15)各類圖書及教材。
(16)其他貨物。
2工程類(單項金額在20萬元以上)。
建筑物改擴建及維修、裝修工程,水暖管網維修更新,綠化、美化工程及維護,系統集成及網絡工程,電梯、鍋爐及消防等安裝工程,污水處理,其他工程。
3服務類。
(1)公務車輛保險、加油、維修(定點采購)。
(2)會議及接待(定點采購)。
(3)印刷(定點采購)。
(4)工程設計和監理(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5)網絡服務費(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上)。
(6)社會中介服務。
(7)租賃、培訓、物業管理。
(8)其他服務項目。
(二)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
救災物資、防汛物資、抗旱物資、農用物資、儲備物資、疫苗、教育技術裝備、實驗室裝置、教學模型、醫療康復設備及器械、計劃生育設備、分析檢驗設備、廣播電影電視設備、燈光音響設備、文化設備、文物設備、體育設備、檔案及保密設備、環保設備、農林水利設備、交通管理設備、消防設備、公檢法司設備、氣象設備、無線電防震防雷設備、地質勘察設備、印刷設備、照排設備、發電設備、電力設備、通信設備、工程機械、園藝機械、光輻照明設備、專用車輛以及部門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項目;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以外的其他工程。
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組織實施,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委托經審批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,但涉及通用類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。
二、采購限額標準
(一)分散采購限額標準
貨物和服務: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05萬元不足5萬元的貨物和服務,不足0.5萬元(含0.5萬元)不需辦理審批手續;政府采購目錄以外、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,經財政部門批準,實行分散采購,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,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。
工程:政府采購目錄以內、單項金額超過5萬元不足20萬元的各類工程,不足5萬元(含5萬元)不需辦理審批手續;政府采購目錄以外、限額標準以上的各類工程,經財政部門批準后,實行分散采購,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,但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。
(二)公開招標數額標準
貨物和服務項目(車輛除外)單項或批量金額在80萬元(含80萬元)以上;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在150萬元(含150萬元)以上。
(三)競爭性談判數額標準
貨物、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0萬元(含20萬元)—80萬元、工程項目在20萬元(含20萬元)—150萬元。
(四)詢價采購數額標準
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萬元(含5萬元)—2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,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用詢價方式組織實施。